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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江西省201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3-12-22】   【字体:    
   

景人社字[2011]169号

关于转发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

江西省201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全市各类企业:

为做好我市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促使企业工资分配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相协调,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现将省人社厅《关于发布江西201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赣人社发[2011]46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八日

 

  

主题词: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 工资指导线 通知

   www.57365.办公室      2011年10月8日印发

                                                                     共印50份

关于发布江西省201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赣人社发〔2011〕46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中央驻赣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省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促使企业工资分配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相协调,根据《江西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赣劳社劳〔2002〕26号)、全省2010年国民经济运行状况和2011年发展计划,我厅制定了江西省201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省政府批准,现予以发布。

  一、201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1、企业年度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上线为19%。

  2、企业年度货币平均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4%。

  3、企业年度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下线为4%。

  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二、落实工资指导线的具体要求

  1、全省各类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经济效益情况,按照企业工资指导线的要求,与工会或职工代表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确定年度工资增长比例,合理安排工资增长。

  (1)经济效益好、工资利税率和劳动生产率高、工资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工资增长可以在基准线和上线区间运行。

  (2)经济效益一般,平均工资水平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差距不大的企业,工资增长可在基准线上下运行。

  (3)经济效益差、人工成本水平偏高的企业,工资增长可以在下线和基准线区间运行。因生产经营持续亏损,增加职工工资确有困难的企业,应通过征求工会意见或交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等民主程序,向职工说明情况。

  2、国有企业(含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下同)应按有关政策规定,在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方式,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和工资指导线范围内确定工资增长幅度和分配水平。对国有企业工资水平已达到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及以上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适度调控其工资水平,原则上应按下线控制其工资增长。对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国有企业,一线职工工资增长低于企业平均工资增长的,负责人薪酬不得增加。

  3、非国有企业应依据201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积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调整、确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尚未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也应将工资指导线作为确定本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的重要参考依据,并创造条件尽快实行工资集体协商,或者通过建立区域性或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落实职工工资增长。非国有企业在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提高的同时,应相应合理提高企业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和农民工的工资收入水平,工资增长应向关键岗位、艰苦岗位、一线岗位倾斜,切实维护职工的劳动报酬权益。

  4、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内部工资分配自我约束机制,正确处理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关系,加强人工成本管理,使本企业工资增长与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经济效益增长相适应,在坚持按劳分配原则的前提下,努力提高一线生产工人和其他普通职工的工资水平,使一线职工工资增长不低于企业平均工资增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对国有企业要合理确定经营者年薪和一般职工的工资收入比例,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5、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应按照《江西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和201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指导企业搞好内部分配,合理增加职工工资,努力提高一线职工工资水平。要加大工资指导线的宣传落实力度,加强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发挥工资指导线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中的引导作用,切实增强工资指导线的实施效果和社会影响力。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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