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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6-12-07】   【字体:    

各县(市、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6〕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7年春节前,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以下简称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重点和目标

专项检查重点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施工、加工制造、餐饮服务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特别是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企业及钢铁、煤炭等产能过剩行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通过专项检查,实现春节前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和涉及人数明显下降、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数量明显下降,确保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基本结案、群体性事件得到妥善处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及时移交司法处理,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权益。

二、专项检查方法和步骤

专项检查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集中宣传和自查阶段(2016年12月7日至12月15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火车站、城市广场、长途汽车站等地开展集中宣传活动。通过举办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着力宣传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6]33号,以下简称33号文),宣传普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增强企业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自觉性,提高广大农民工运用法律武器依法、理性维权的意识,营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良好法制环境。同时,要求企业对2016年工资支付情况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主动进行整改。

(二)执法检查阶段(2016年12月10日至2017年春节前)。各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集中力量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及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逐户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坚决贯彻省政府办公厅33号文件精神,高度重视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检查方案,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充实一线执法检查人员,认真组织执法检查。要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确保联络渠道畅通,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二)落实企业清欠责任和地方政府监管责任。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及时划拨工程款、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责任。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属地政府责任,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综治考核和科学发展评价指标体系,严格实行考核问责。

(三)加大部门协调配合力度。各地要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协调配合,进一步形成工作合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工作,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并对涉嫌犯罪案件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负责处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协助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部门参加对本行业的执法检查,切实履行监管责任,负责督办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发展改革等部门负责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财政部门负责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处理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取缔检查发现的无照经营行为;工会组织负责加强劳动法律监督,发挥工会系统欠薪报告制度作用,为农民工提供维权服务。其他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积极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四)严肃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各地要建立清理欠薪工作台账,逐一落实欠薪企业、欠薪人数、欠薪金额,及时妥善处理欠薪问题,问题不解决不销账。对存在拖欠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情形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应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移交。对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还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要积极协调当地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精神尽快执结。

(五)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因拖欠工资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各地要加强对重点企业的监控,对可能发生较大数额的工资拖欠并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企业,及时发出预警,积极督促企业采取措施解决。对因拖欠工资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及时启动应急工作机制,采取有力措施快速、稳妥处置。对企业一时无力解决拖欠工资或欠薪逃匿的,要通过动用工资保证金、应急周转金或者其它资金渠道统筹解决,坚决防止事态蔓延扩大。对采用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加快建立健全保障工资支付的长效机制。各地要按照33号文件规定,抓紧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农民工工资实名制监管信息化工作,落实按月足额支付工资法律规定,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要加快建立完善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工资保证金制度、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应急保障金制度等,进一步有效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七)认真做好专项检查总结工作。各地要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将以下材料报至市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局)。

1.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每周五下午5点前报送本辖区内本周重大欠薪隐患动态监测表(见附件1);

2.2017年1月4日前,报送本辖区检查工作阶段进展情况(包括检查用人单位户数、涉及农民工人数、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及人数、拖欠总额、补发工资人数及补发数额、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人数,统计时间截至2016年12月31日);

3.2017年1月25日前,报送专项检查书面总结及《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情况表》(见附件2)。

 

联 系 人:程  超

联系电话:0798-8506762 

传    真:0798-8506762

附件:1.2017年春节前全省重大欠薪隐患动态监测表

     2.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情况表     

 

景德镇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12月7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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