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事争议仲裁庭纪律
(2004年11月24日江西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2007年1月5日江西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修订)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应自觉遵守《江西省人事争议仲裁庭规则》,维护仲裁庭秩序,保持肃静,不得喧哗、吵闹,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
二、申请人、被申请人发言、陈述、质证和辩论需经首席仲裁员或仲裁员许可。遵守社会公德,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三、申请人、被申请人在人事争议仲裁中的地位平等,应当相互尊重,不得出言不逊,伤害他人。
四、旁听人员不得进入仲裁区,不得随意走动,不得发言、提问、鼓掌,不得实施其他妨害仲裁活动的行为。
五、在仲裁庭内,未经许可,禁止录音、录像或摄影。
六、禁止在仲裁庭内吃食物和随地吐痰,接打电话(手机)。
七、禁止任何哄闹、冲击仲裁庭的行为发生,更不允许侮辱、诽谤、威胁、殴打仲裁人员和勘验人员、鉴定人员、证人。
八、对严重违反仲裁庭纪律、扰乱仲裁庭秩序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