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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事争议仲裁员守则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3-12-22】   【字体:    
江西省人事争议仲裁员守则

(2004年11月24日江西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2007年1月5日江西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修订)

 

    一、不准滥用职权越权裁决;

    二、不准不明真相盲目裁决;

    三、不准无视法律法规草率裁决;

    四、不准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五、不准索贿受贿权钱交易;

    六、不准泄露案件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七、不准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八、不准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宴请、馈赠或者提供的其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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