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24日江西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2007年1月5日江西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修订)
一、不准滥用职权越权裁决;
二、不准不明真相盲目裁决;
三、不准无视法律法规草率裁决;
四、不准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五、不准索贿受贿权钱交易;
六、不准泄露案件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七、不准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八、不准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宴请、馈赠或者提供的其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