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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事争议仲裁庭规则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3-12-22】   【字体:    
江西省人事争议仲裁庭规则

(2004年11月24日江西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2007年1月5日江西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维护仲裁庭秩序,保障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依照《江西省人事争议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仲裁庭开庭审理案件时,由首席仲裁员(或仲裁员)主持仲裁庭的仲裁活动。

    第三条  出庭的仲裁员、书记员、当事人、代理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应当衣着整洁。

    第四条  首席仲裁员(或仲裁员)进入仲裁庭和宣告仲裁裁决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第五条  仲裁人员应当严格按照仲裁庭规定的程序进行仲裁活动,保障仲裁参加人的诉讼权利。

    第六条  仲裁参加人应当遵守《仲裁庭纪律》,自觉维护仲裁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吃食物和随地吐痰;不得带与案件无关的器械、物品入庭;不得接打电话;当事人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首席仲裁员或仲裁员许可,不得陈述与本案无关的人和事;严禁用侮辱性、攻击性语言进行人身攻击或者有激化矛盾的行为。

    第七条  公民旁听公开审理的案件,须凭仲裁委发出的旁听证进入仲裁庭。但下列人员不得参加旁听:

    (一)未成年人(经仲裁委员会批准的除外);

    (二)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

    (三)其他不宜旁听的人。

    第八条  公民旁听必须遵守《仲裁庭纪律》的规定。

    第九条  新闻记者旁听时录音、录像和摄影须经仲裁员许可。

    第十条  对违反仲裁庭规则和仲裁庭纪律的人员,首席仲裁员或仲裁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对不听警告者,首席仲裁员或仲裁员可以责令其立即退出仲裁庭。

    第十一条  对于哄闹、冲击仲裁庭的,侮辱、诽谤、威胁、殴打仲裁人员、勘验人员、鉴定人员和证人的,扰乱仲裁庭秩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送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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