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投诉须知
一、投诉应注意事项
1、投诉人须持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如实提供姓名、年龄、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
2、投诉人须如实提供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以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等基本情况(时间、过程、结果以及必要的证据材料)和投诉请求的事项。
3、投诉人投诉时应提供劳动合同,当被投诉单位未与投诉人签订劳动合同时,投诉人可提供以下任意一项作为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员工签名的记工单或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工作服”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登记表”和“报名表”;(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二、投诉事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监察机构不予受理
1、投诉事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的;
2、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也未被投诉的;
3、投诉人不提供被投诉人单位名称、地址以及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事项等情况的;
4、投诉事项已经按照劳动争议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
三、劳动监察机构处理投诉案件程序
1、凡符合规定的投诉,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受理。不符合受理范围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处理权的机构反映;
2、对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应当从立案之日六十日内结案;情节特别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九十日。
单位地址:景德镇市沿江西路59号一楼劳动监察举报投诉大厅(金鱼山路口)
举报投诉电话:0798-85167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