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人社字〔2018〕39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全市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民办职培训机构的管理,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行为,提高培训质量,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部署,决定对全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学管理情况开展年度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时间
2018年4月8日至4月16日
二、评估对象
全市范围内在2017年12月31日以前经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2017年新审批设立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可参照本通知结合自身情况上报相关材料。
三、评估内容
1、是否正常开展培训;
2、是否具有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训场地;
3、是否有相应的设施设备以及安全消防设施;
4、是否具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培训师资;
5、是否诚信办学、规范办学。
四、职责分工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科负责对市管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进行考核评估。
(二)、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所辖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进行考核评估。
五、评估流程
(一)提交评估材料。各评估对象按照要求向各级人社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市管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要求于4月16日前将材料提交至市人社局职建科。
1、2017年年度培训工作书面总结材料;
2、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年度考核评估报告表(附件1);
3、江西省职业培训机构综合情况报表(附件2);
4、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财务统计报表(附件3);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6、2017年全年的培训学员总花名册(一并提供培训时影像资料);
7、《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二)评估方式。各级人社行政部门可根据评估工作需要。组织评估小组对民办培训学校进行实地检查评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结合各市管民办学校年检材料,将组织评估小组于4月17日至20日对全市范围内经审批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进行实地评估。
(三)公布评估结果。各级人社行政部门提出综合评估意见,并向社会公布。对于评估合格的可继续依法办学;不合格的进行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对逾期未整改或达整改不合格的,或者拒不参加本次年检的,可依法撤销其办学资质,并吊销《许可证》。其中,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视为评估不合格,先予以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办学资质:
1、理论教学与实训场地、专业设施设备以及安全消防设施、培训师资已明显不适应开展相关培训的;
2、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培训广告造成恶劣影响的;
3、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财务的;
4、租借《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给他人使用的;
5、未经审批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6、超培训许可范围擅自开展培训的;
7、拒不接受实地检查评估或实地检查评估不合格的;
8、《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内容已发生实际变更但超过一个月仍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9、违反有关规定乱收费造成恶劣影响的;
10、未按规定及时参加本次评估的。
六、 其他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按照市人社局的统一部署认真做好评估工作。
(二)各民办学校要主动迎检,积极配合,通过年检促进学校建设,完善办学条件,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培训质量。
(三)本次评估工作在4月30日前完成,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4月30日前将评估结果通报文件以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综合情况》(附件2)汇总表报送至市人社局。
(四)需要变更《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中的学校名称、负责人、地址和办学类型的,请在评估合格后递交变更申请材料。评估不合格的,一律不办理变更。
联系人:余善军 江小川 联系电话:0798-8516723
电 邮:加入景市培训学校鉴定工作群(496047568)后发送
附 件:(可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通知公告栏下载)
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度考核评估报告表
2、江西省职业培训机构综合情况报表
3、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财务统计报表
www.57365.
2018年4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职业能力建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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