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学会章程 (经2016年9月19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景德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学会(英文名称为JINGDEZHEN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SECURITY ASSOCIATION缩写JDZHRSSA)。 第二条 本会是我市从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学与政策研究、咨询、宣传、培训和信息交流的学术团体。由从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教学、管理,并愿意为促进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事业发展做出贡献的机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体制以及提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水平为目的,积极组织、协调、推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理论、政策、法规和实际问题的研究与咨询活动,为推动我市为“提前翻番、同步小康”作出应有贡献。 第四条 本会学术活动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二)理论联系实际; (三)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四)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专家与群众相结合,专业人员与非专业人员相结合,理论工作者与实际工作者相结合; (五)科研、咨询、培训、宣传与信息交流相结合。 第五条 本学会在www.57365.指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景德镇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学会常设机构设于景德镇市沿河西路57号(金鱼山路口,原人事局四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学习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宣传党和国家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学术活动,总结、交流学术研究成果和实践成果,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成果的评审、奖励、推荐和推广工作; (三)组织社会调查和专题研究; (四)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问题的咨询服务; (五)组织开展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相关的培训活动; (六)编辑出版书刊,交流信息、资料; (七)开展其他有关的活动。 第八条 学术活动方式: (一)专题性学术会议; (二)地区性学术会议; (三)全市性学术活动,在一般情况下,一年举行一次; (四)省内外学术交流。组织到省内外学习考察,应邀参加省内外兄弟地市学术活动,邀请市外学术团体、专家来我市考察、讲学,参加有关学术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学理论研究、教学、宣传及实际工作方面具有一定影响或经验的个人、合法组织或机构。 (四)热爱学会工作,积极参与学会的各项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出入会申请(其中个人申请入会,应有两名会员介绍;单位会员应确定联系人); (二)填写会员登记表;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优先获得本会的有关刊物资料和信息; (六)优先在本会刊物和网站发表、刊登有关文章,会员单位可在本学会刊物和网站享受免费宣传;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会费每年缴纳一次;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关心本会的工作。 第十四条 本会对在科学研究和学会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会长、顾问的聘任;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一、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会长会议。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常务理事会负责。会长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也可由副会长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任何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一届任期三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个职务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学会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决定其它事宜。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可依据有关法律和市场规则,投资组建与本会业务相关的科技与经济开发实体。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可设立若干专业以及专门委员会,但专业及专门委员会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 第三十五条 专业及专门委员会按照本会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三十六条 专业及专门委员会不设独立的财务和账户,但可以对外署名参加全国性相应学会的活动,参与市外交流和组织开展有关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会在统筹管理的前提下,其专业及专门委员会开展活动实施项目负责制和项目经费包干制。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售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市人社局与市民政局备案。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6年9月19日本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施行。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