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学会组织建设,增强学会的凝聚力和权威性,使会员发展和管理工作实现规范化、制度化,依据2016年9月19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学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修改通过的《景德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学会章程》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景德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学会面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工作、学术研究及关联领域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个人,凡承认本会章程,均可自愿申请加入人景德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学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三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四条 入会手续: 1、个人会员。本人须填写《景德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学会个人会员申请登记表》,经本会秘书处审核,经批准通过后办理入会手续。 2、单位会员。单位须填写《景德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学会单位会员申请登记表》,经本会秘书处审核,经批准通过后办理入会手续。 3、学会换届时经书面征询单位或个人意见,同意入会的会员,由新一届学会秘书处统一注册入会。 第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优先获得本会的有关刊物资科和信息; 6、优先在本会刊物和网站发表、刊登有关文章,会员单位可在本学会刊物和网站享受免费宣传;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的决议; 3、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4、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5、按规定缴纳会费,会费每年缴纳一次; 6、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7、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关心本会的工作。 第七条 会籍管理: 1、会员发展和会籍管理工作由本会秘书处负责; 2、采用书面申请方式,统一注册和管理: 3、本会各分支机构可协助秘书处发展会员; 4、会员退会自由,但应书面通知本会; 5、会员须按通知要求缴纳会费。过时未交会费者,本会秘书处将通过适当方式提醒。超过一年仍未缴纳会费者,将视为自动退会; 6、凡触犯国家刑律或严重违反国家法规以及本会章程者,经本会秘书处审查,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即以适当方式公布除名,取消其会籍; 7、退会和被除名者,不得再使用本会职务、资格及名义; 8、退会者再要求入会,须重新履行入会手续。 第八条 会员会费: 1、会费标准:按规定由市政府社团管理部门审批。经审批:会员单位每年向本会秘书处交纳会费,其中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3000元;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2000元;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1000元,个人会员自愿缴纳。 2、收取办法:本会秘书处每年第三季度发出会费收缴通知,会员单位12月底之前交纳本年度会也可一次性缴纳多年会费,会费原则上采用汇款方式缴纳。 3、会费管理:本会会费实行严格的年度预算、收支审批、财会监督、财务审计制度和向理事会报告制度。 4、由本会秘书处收缴、出具收据。会费用于为会员服务的项目开支。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