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景德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学会 > 交流探讨
社区干部与街道办事处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6-21】   【字体:    

【案情简介】

王某在某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不同社区连续三届担任社区干部,在第四次换届时因未通过民政部门组织的笔试,未再在该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社区工作。王某提出申诉请求:要求确认担任社区干部期间与街道办事处存在劳动关系。

【处理结果】

王某与街道办事处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评    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组织法》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七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市辖区或者它的派出机构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帮助。居委会干部(主任、副主任和委员)通过群众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来源,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的范围、标准和来源,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王某担任社区专干是通过民政部门组织的笔试、面试后,由社区居民的差额选举最终确定,当选社区专干时由街道办事处和民政部门共同盖章颁发了《当选证书》。王某不再在社区工作是因为在社区换届时未通民政部门组织的笔试。王某担任社区专干时的工资是当地财政部门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拨付到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按月转账发放到王某的银行卡上。王某担任社区专干的工作情形、管理模式和工资标准的确定及发放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组织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之规定,用工情形同时符合上述情形才能确定用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王某在社区工作的聘用和解除不是由街道办事处决定的,生活补贴的来源、标准确定和发放也不是由街道办事处决定的,王某的工作情形不同时具备《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的三种情形,因此仲裁委裁决王某与街道办事处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分    析】

以前社区干部多聘用已退休或退养人员,不存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无生活保障问题,政府部门在确定其生活补贴时,不需要考虑这类人员的养老问题。随着社会发展,对社区干部的个人素质要求越来越高,通过考试、选举产生的社区干部已不再局限于以前的人员形式,其中部分人员是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的,当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而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矛盾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组织法》和《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社区干部与街道之间确实不存在劳动关系,连续多年担任社区专干却却没有退休待遇的人员,又无法通过法律渠道解决他们的养老问题,这是一个矛盾隐患。政府部门在确定社区干部待遇时应充分考虑他们的养老问题,才能根本解决问题。


景德镇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李红春

附件: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