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号作者
近年来,伴随着国有企业的深化改革,国有企业的劳动关系也呈现出日趋复杂化的特点。而构建和谐的国有企业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经济新常态,实现社会与经济同步发展的有效途径;是推进企业和谐、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下面谈谈个人对国有企业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几点思考。
一、目前国有企业劳动关系的现状
1、国有企业劳动关系不够稳定。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不断加快,国有企业加快了改革和改制步伐,人员结构进行了大调整,管理体制和机制发生了大转变,国有企业活力得到了激发,国有企业劳动关系形成了主体双方利益关系明晰化、劳动力配置市场化、劳动关系契约化等特点。企业职工由原来计划经济时期的“主人翁”和“国家职工”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者”和“员工”,但一部分员工在改制后的思想观念没有及时得以转变,在遵守劳动纪律、企业规章制度以及在工资分配上与改制后的企业发生矛盾。尤其突出的是在企业改制后,部分员工因企业减员增效等原因下岗,年龄偏大难以找到合适的工作,反过来又找原国有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甚至当地政府,要求解决下岗后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和生活费等问题。
2、极少部分国有企业在履行劳动合同时没有充分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在市场经济大潮下,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有一小部分国有企业出现了劳动合同短期化趋势,甚至有些企业经营者为了规避社会保险义务,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签订试用期较长的劳动合同,在试用期不缴社会保险,试用期一满就找个理由辞退,重新招人。这种用工现象已成为近年来国有企业劳动争议的主要问题之一。
3、国有企业薪酬分配大多仍采用职务级别工资模式,没有体现“多劳多得”原则。目前,在我市国有企业中,对一线工人能够实行计件工资的,大多都采取了计件工资分配模式。但在难以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中,行政化意识仍比较严重,薪酬分配仍采用计划经济时代的职务级别工资,无论是管理人员还是一线工人,其收入不是与他的贡献相挂钩,而是与其职务、级别相对应。这导致国有企业里有的中高级管理人员的收入与底层员工的工资差距达到二十倍甚至更多,收入差距的过大不利于企业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二、国有企业存在不和谐劳动关系的原因
1、经济体制改革后,国有企业职工思想观念未及时转变,造成国有企业劳动关系不和谐
建国后我国经历了几十年的计划经济时代,“吃大锅饭”的平均分配观念在国有企业职工中早已根深蒂固。随着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取得了巨大成就,广大劳动者特别是国有企业劳动者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基层劳动者的收入增长远远低于企业利润和国家税收增长幅度,劳动关系利益不协调现象开始产生。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国有企业因所处行业不同,各企业职工的待遇差距不断拉大,这都加剧了国有企业劳动关系的不和谐。
2、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存在大量历史遗留问题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导致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紧张
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在国民经济的关键领域和重要部门中处于支配地位。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起,我市陶瓷系统全行业即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职工人数众多,职工身份多达39种,国有企业改制需要处理的劳动关系复杂、涉及面广泛。部分国有企业除直接从事生产活动外,还从事着大量非生产性活动,承担了过多的社会职能,在办社区、办学校、办医院、国有企业职工生活用的水电、承担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再加上我市从2009年以来,完成了125户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由于改制资金筹措困难和政策衔接配套等原因,还存在着一些遗留问题未得到妥善解决,使得企业在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过程中存在障碍,影响了企业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3、法律法规、公司制度的缺位以及员工法律意识淡薄等因素影响着劳动关系的和谐构建
一是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保护了员工的利益,增加了企业用工成本,国有企业就在用工方式上采用正式工、合同工、劳务派遣、临时工以及外包用工等多种形式的用工方式来规避这一问题。
二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部分国有企业未建立与市场经济相匹配的法人治理结构,未建立员工保障机制,不能为员工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员工的合法权益始终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三是部分员工法律意识淡薄。当遇到企业严重损害员工合法权益时,部分员工维权方式不够理性,难以做到依法依规,通过打、闹、抢等激进方式争取权益,进一步加深了企业与员工之间的矛盾,使问题更加复杂,难以得到妥善解决。
4、部分国有企业行政化意识严重,不利于和谐关系的建立
由于政企分离程度还不是太高,我市部分国有企业中仍存在严重的“官本位”思想,这体现在从管理到薪酬分配等方方面面。按照 “官职级别”大小分配收入,导致一些职工为追逐“官职”而无心安于本职工作,结果出现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职工之间、“干群”之间出现矛盾。类似这种严重的行政化意识都直接、或间接的破坏着和谐的劳动关系。
三、对构建国有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几点建议
1、开展混合所有制试点改革,进一步增强国有企业的发展活力
根据中央、省市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精神,开展混合所有制试点改革,进一步增强国有企业的发展活力。只有发展,企业才能具备雄厚的物质基础,才能为员工提供更多的物质财富,才能使员工产生“以企为家”的归属感和依附感;只有发展,才能使本企业成为“龙头”企业,增强员工的荣誉感和自豪感;只有发展,才能为员工提供更多施展才华的机会和实现自身价值的平台,更好地激发出广大员工热爱企业、以企业为荣、与企业共谋发展的愿望和活力。如我市焦化集团下属的江西永源节能环保科技、江西开门子肥业股份公司下属的开门子现代农业发展和市国资公司下属的景德镇陶瓷交易所等公司就开展了混合所有制试点改革,完善了企业内部机制,促进了企业科学决策,增强了企业发展后劲,有利于企业更好地做大做强。
2、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提出:以人为本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工作原则。现代企业管理的核心也是以人为本,企业通过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员工的知识能力、技术、素质的培养和提高,使其主观能动性和自身的劳动潜能得到充分发挥。为此,一要为员工提供、创造各种条件,使其主观能动性和自身的劳动潜力得以充分发挥。二要充分体现对员工的尊重和信任,使员工从心里产生热爱本职、热爱企业的思想。三要稳步提高员工收入,注重员工的发展进步,通过开展各种培训促进员工提高自身素质,进一步激发职工积极向上的进取精神,实现职工和企业的互利双赢。
3、充分发挥工会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积极作用
工会是企业联系员工的桥梁和纽带,作为员工合法权益的表达者和维护者,工会在和谐劳动关系构建中应该发挥积极的作用。可以代表员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通过建立完善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切实维护员工的工作权利、休息权利、获得正常薪酬的权利;可以围绕员工最关注、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构建利益协调机制和争议调解机制,畅通员工诉求表达渠道。目前,我市国有企业基本都成立了工会组织,组织开展了喜闻乐见、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活动,丰富了职工文化生活,满足了职工精神文化的需求,增进了职工的身心健康,帮助困难职工排忧解难,增强职工的凝聚力,为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发挥了较大的作用。
4、建立科学合理的员工激励机制
一要建立按劳计酬,以岗定薪的分配机制。分配机制必须以体现利益、体现贡献为主,要打破员工的身份界限,打破档案工资,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要形式的工资制度,合理拉开薪酬档次,实行以岗定薪,易岗易薪。
二要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绩效考评机制。绩效考评是保证薪酬分配公开、公平、公正的重要环节,是科学评价个人劳动成果,激发员工潜能的必要条件。因此,国有企业应建立目标明确的考核细则,设立绩效考核小组,绩效考核小组成员中不仅要有管理人员,也要有工会人员,还要有员工代表。绩效考核要定期检查、按月考评,按月或按年兑现奖惩,真正体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分配原则。
三要开展员工持股试点工作。实现企业与员工利润共享,进一步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促进企业发展壮大。
四要建立物质与精神互补的激励机制。精神激励应从人的高层次需求出发,更多地考虑员工的发展进步,通过嘉奖,授予荣誉和晋升等方式来实现。
5、扎实推动企业各项建设
一是加强企业党组织建设。坚持党委对国有企业的核心领导,不断增强企业党组织活力,充分发挥在推动企业发展、凝聚职工群众、促进和谐稳定中的作用。
二是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按照公司法规定,在公司制企业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让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代表广大职工参与董事会、监事会研究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维护职工和公司合法权益。
三是大力推进企业文化建设。和谐的劳动关系,需要和谐的企业文化来滋养。企业文化是作为一个组织的基本价值观和对企业内外环境的基本看法,是企业素质的综合体现,对于增强企业凝聚力,提高企业竞争力具有重要的作用。企业文化建设要以塑造全体员工共同的价值观为宗旨,以培育企业精神为核心,以全面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为重点,以实现企业发展战略为目标,坚持企业文化建设与生产经营实践密切结合的原则,坚持企业文化建设全员参与的原则,使全体员工在企业文化的感召和引领下成为与企业同呼吸、共命运的有机整体,由此形成强大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促进企业发展共同奋斗。如我市的焦化集团、国控集团、陶文旅集团和陶瓷股份等企业结合企业实际开展了各具特色的企业文化建设,有效的增强了员工的归属感和荣誉感。
6、依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近年来,《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继出台,为建设和谐劳动关系提供了很好的法治条件,在劳动关系运行的各个环节,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是,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通过加强执法力度,加强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处理来妥善解决。在劳动纠纷中,政府职能部门要当好“裁判员”,公正、平等、合法地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保证劳动法律法规的落实,充分保障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深入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健全劳动关系矛盾调处机制,营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