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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审批工作现状的报告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3-12-22】   【字体:    
 

关于启动我局行政审批工作的

请     示

 

局领导:

我局在机构改革中增设了行政审批服务服务科,为了顺速开展工作,我科及时赴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纪委相关处室进行了调研,并到本局各科室征求意见,我科为此对照“三定方案”所规定的职责作了认真的梳理,,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行政审批科职能

按照我局“三定方案”景府发[2010]14号文件规定,行政审批服务科有以下职能:

1、负责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申报的受理、传送、处理工作;

2、对有关职能科室承办审批项目进行督促检查,并负责审批事项网上传递、处理过程中的电子监察工作;

3、负责局机关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的管理工作;

4、负责人力资源中介机构设立的审批;

5、负责大型人力资源交流会的审批;

6、负责外国人在我市就业许可;

7、负责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的审批;

8、负责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培训机构设立的审批;

9、负责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认定。

二、行政审批工作现状

1、根据《景德镇市推行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景府发【2009】20号文件要求,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含市社保局、就业局)已列入市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主体单位,开设了行政服务窗口,目前受理的只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收缴服务一项,该项工作与建设、工商、税务相关审批己经联网,方便了业主办理有关行政许可。

2、已经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网上挂牌的行政审批事项有八个:(1)设立人才中介机构服务范围审批;(2)举办人才交流会的审批;(3)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4)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审批;(5)港澳台人员入境就业许可审批同意(6)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7)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设立审批;(8)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审批。但未实施现场审批,根据调研,市行政服务中心要求尽快进入。

3、“三定方案”所列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我局有6个,涉及医疗(工伤)保险、人力资源开发和市场、职业能力建设、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四个科室,6个审批项目业务上由省厅对口处室管理、指导。各科室如何交付心有疑虑,目前均未将审批事项交付行政审批服务科。

4、非行政许可项目各业务科室几乎都有,点多面广,如职称评定、退休办理、失业证领发、工伤鉴定,公务员录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退等。

5、审批事项网上传递、处理过程中的电子监察工作尚未开展。

三、行政审批的有关规定

1、推行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改革是机关政务的重要考核内容之一,两集中是指部门行政审批职能向行政审批服务科集中、行政审批服务科向行政服务中心集中,两到位是指行政审批事项进中心到位、行政审批授权中心窗口到位。“两集中、两到位”已列入省政府年终对市、县政府七项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作为政务环境考核评价的依据,也是今年发展提升年的考核内容之一。

2、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规范操作严格要求,不折不扣地完成好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改革各项工作任务。

3、对有令不行、落实不力,敷衍应付的部门要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该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确保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4、各实施部门凡经市政府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以及与经济发展和企业、群众密切相关的其他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都要力争做到全部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受理与审批。

四、当前开展行政审批工作建议

根据景府发【2009】20号文件精神,为适应新的工作机制,真正地发挥行政审批的职能作用,特提出如下建议:

1、所有行政许可项目一律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并由行政审批服务科分类转交给各职能科室按“三定方案”规定进行审核,核毕报行政审批服务科审批,由窗口发放许可或不许可证件和材料。“三定方案”没有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由行政审批服务科受理审批。

2、局行政审批科目前重点抓好各科室行政审批工作中的程序、时限的监督,各业务科室请将行政审批事项的相关报批程序和规定送行政审批科。

3、非行政许可项目由各职能科室函报行政审批服务科,在受理、办理、批准的过程中自觉接受行政审批的督促检查。               

4、启用www.57365.行政审批专用章,要盖局行政章的行政审批和非行政审批材料均见由行政审批服务科签暑意见。

5、行使对社保、就业服务窗口的监管的职能,协调其与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关系。

6、根据市政府“两集中、两到位”的要求,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按最低配置A、B岗,以适应新的工作机制需要,较好发挥行政服务窗口的作用,我局行政服务窗口目前只有一名工作人员,因此至少要增加一名。

7、加大有关电子设备的投入,组织人员培训,真正的担负起审批事项网上传递、处理过程中的电子监察工作,‘增设一名电子监察工作人员,在软件设备基本达到电子监察工作要求。

以上建议如无不妥之处,请确立有关审核、审批程序,下发通知各下属单位及各科、室(中心)遵照执行。

特此请示。

 

二0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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